【稅法大全】這32個項目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2021-08-25 15:36:50??????點擊:
是不是看到這個標題,感覺很簡單?
很多朋友認為,工資嘛,不就是單位發的工資而已?
真的這么簡單嗎?以【工資】作為關鍵詞,在稅收法規庫中進行了搜索,發現應該作為【工資薪金】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其實有很多。今天咱們就一起來看一看吧。
一、基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政策依據:【政策速遞】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二、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微信公眾號:德新稅悟)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
3.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團體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演出,對該演出團體及其演員或運動員個人取得的收入,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后,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
4.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
5.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
6.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7. 經報國務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支付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77號
8.空勤人員的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應全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能給予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54號
9.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71號
10.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11.扣繳人的本單位人員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取得的由本單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1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
12.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
13.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14.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
15.鄉村衛生室(站)的醫務人員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78號
個人因在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16.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17.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崗位津貼應并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所在學校代扣代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8〕632號
18.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19.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20.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現行有效個稅政策】國稅發〔2000〕149號: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2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
22.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23.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24.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5.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26.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
27.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注:房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
2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髽I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ǘ┢髽I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29.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
30.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
3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32.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四、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圍
1.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a..獨生子女補貼;
b.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c.托兒補助費;
d.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2.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202號
五、熱點問答
1.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是什么?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
2.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按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除上述情形外,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屬于工資薪金,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4.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屬于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屬于工資薪金,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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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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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微信公眾號:德新稅悟)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
3.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團體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演出,對該演出團體及其演員或運動員個人取得的收入,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后,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
4.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
5.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
6.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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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空地勤人員的伙食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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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員飛行小時費和伙食費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54號
9.演職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71號
10.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11.扣繳人的本單位人員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取得的由本單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1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
12.雇員為本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雇員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
13.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14.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
15.鄉村衛生室(站)的醫務人員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事醫療服務活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78號
個人因在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機構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9號
16.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17.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崗位津貼應并入其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所在學校代扣代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8〕632號
18.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19.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20.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現行有效個稅政策】國稅發〔2000〕149號: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2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
22.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
23.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24.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5.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
26.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
27.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外(注:房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
2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髽I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ǘ┢髽I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29.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
30.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
3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32.個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的規定,領取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后,在個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機構所在地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四、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范圍
1.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a..獨生子女補貼;
b.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c.托兒補助費;
d.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
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2.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202號
五、熱點問答
1.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是什么?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
2.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按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除上述情形外,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屬于工資薪金,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4.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屬于工資薪金?
答: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取得的董事費、監事費,屬于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屬于工資薪金,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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